2020-09-07
一、修订背景
2015年4月,我厅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原《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政策法规存在不适宜之处,需要进一步修订。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在《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我厅征求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广泛征求了市场主体意见。对征求的意见,我厅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为适应“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提高修订工作质量,我厅先后2次召开厅长办公会,审议《实施细则》修订稿,并于8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实施细则》共23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共2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活动适用于本细则。新增第三条,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涵盖类型分别进行了细化,有利于提高《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办理系统。鉴于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实现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施工许可,为做好《实施细则》修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实施细则》增加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并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数据同步传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
(三)关于许可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列举了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为精简申报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提升审批效能,《实施细则》第九条增加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前期提交或通过相关部门信息系统能共享的,可不再提供。
(四)关于办理程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并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由原《实施细则》确定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为规范发证机关行为,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本条增加规定:发证机关不得对法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关于事后监管。为加强施工许可证核发事后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违规擅自变更、长期不到岗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六)关于具体实施办法制定。为充分发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监管作用,《实施细则》增加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同时,《实施细则》还对主管部门职责、施工许可电子证照、施工许可证编号管理、中止施工及恢复施工有关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扫一扫 关注微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