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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智慧工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韦德bv(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官网:2021-12-13 浏览次数:7287

建质函〔2021〕107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智慧工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政策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大力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使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实现更高质量、更为安全的发展。

二、试点目标

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利用“智慧+互联+协同”的现代管理理念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引导和推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通过建立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为基础的施工现场智慧管理系统,对从业人员、施工机具设备、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进行动态管理,形成事前预防预控、事中智能管控、事后统计分析、过程智慧决策的闭环管理模式,有效提升施工现场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内容

“智慧工地”在全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试点推行,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工作内容(具体见附件1):

(一)人员管理。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信息采集、岗位职责、持证操作、考勤记录、安全教育、履职情况等。施工现场应安装从业人员识别采集设备,对身份信息进行现场采集和核验,实时记录和统计相关人员的日常在岗情况及上下班考勤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材料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做好使用材料全过程管理,包括用量计划、采购、检测检验、进场验收、入库管理、使用记录等,通过数据分析,辅助材料管理。

(三)机械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身份”、进场安装、运行、维保、维修、拆卸等实现信息化管理,安装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智能设备,实时采集设备运行状态、预警、超限等信息,相关实时信息和预警信息实现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四)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在车辆进出通道口、施工作业面、基坑等区域场所实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确保“人的安全行为、物的安全状态”。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实时采集现场 PM10等扬尘数据,相关实时信息和预警信息实现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五)质量管理。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线上运行,质量样板做法、质量验收情况等线上查阅,实现质量问题可追溯。质量管理信息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互联互通,实时上传监督整改记录和整改结果。

(六)安全管理。建立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对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等实行智能监测、预警、消除等闭环管理,综合利用大数据分析统计等技术工具,分析薄弱环节,查找风险隐患。

四、试点申报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智慧工地”试点申报表(附件2)和建设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3)。由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附件4)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公开发布。

五、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智慧工地”试点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试点,引导、培育、扶持“智慧工地”试点项目,并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内容。

(二)健全激励机制。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智慧工地”的宣传推广,为“智慧工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将“智慧工地”建设作为建设项目评优评先的重要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推荐。

(三)注重经验总结。试点期间,及时总结推广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省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奠定基础。同时,对从业人员加强信息技术知识培训和教育,培育一批施工实践经验丰富、信息网络技术能力强的骨干技术力量。

(四)强化督导监管。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进度和效果的检查和督导,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智慧工地”试点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任何人员不得人为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和相关单位推荐、指定产品和供应商。

联系人:施赤文,0551-62871587

邮  箱:zjtzac123@163.com


附件:1.“智慧工地”试点建设内容

2.安徽省“智慧工地”试点申请表

3.“智慧工地”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大纲)

4.“智慧工地”试点情况统计表




2021年12月6日


本文摘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